寵物食品效期標示說明公告

親愛的毛孩家長您好:

依據農業部於114年3月13日公告(農護字第1140072191號)函辦理,關於寵物食品「有效日期」的正確標示方式,說明如下:

以113年1月1日製造之寵物食品為例,若保存期限為1年,有效日期應為113年12月31日,而非114年1月1日。

若您發現本公司販售之寵物食品出現「製造日期」與「有效日期」為同月同日的情形(如:113/01/01 ~ 114/01/01),可依農業部指引理解為有效期限應為現有標示減1天(若遇閏年則減2天)。特此公告更正與說明。

本公司所有寵物食品皆依「製造日起」計算保存期限並標示有效日期。因應農業部新制調整,114年3月31日以前製造的部分商品可能出現「有效期限多出一日」的情況,惟實際內容物品質與保存期限皆符合法規規定,敬請安心選購。

感謝您的支持與體諒,本公司將持續為您與毛孩把關每一份商品品質。

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 敬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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